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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18 條
外部視察小組就其視察業務請求機關協助時,機關應給予人力、物力、行
政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訂定
第 18 條
外部視察小組就其視察業務請求機關協助時,機關應給予人力、物力、行
政及其他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