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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15 條
外部視察小組委員因執行職務知悉之公務機密或其他足以影響機關戒護安
全之資訊者,應依規定予以保密。
外部視察小組委員因執行職務所取得之資料,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
得對外使用於與視察業務無關之事務。
外部視察小組取得之資料應依檔案法及相關法令交由機關歸檔。其中涉及
隱私或其他個人資料,有保密之必要者,應以密件保存。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訂定
第 15 條
外部視察小組委員因執行職務知悉之公務機密或其他足以影響機關戒護安
全之資訊者,應依規定予以保密。
外部視察小組委員因執行職務所取得之資料,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
得對外使用於與視察業務無關之事務。
外部視察小組取得之資料應依檔案法及相關法令交由機關歸檔。其中涉及
隱私或其他個人資料,有保密之必要者,應以密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