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11 條
外部視察小組,得擬定每年視察計畫與每季視察重點,及其他落實機關透
明化、保障收容人權益之相關視察事務。
外部視察小組得因應突發或特別事項,進行視察工作。
外部視察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機關人員列席,並得就特定事項邀請機關人
員到場說明。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訂定
第 11 條
外部視察小組,得擬定每年視察計畫與每季視察重點,及其他落實機關透
明化、保障收容人權益之相關視察事務。
外部視察小組得因應突發或特別事項,進行視察工作。
外部視察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機關人員列席,並得就特定事項邀請機關人
員到場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