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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10 條
外部視察小組委員經法務部遴聘後,首次開會由機關長官召集之,經委員
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主持及召集爾後會議。
外部視察小組每季至少開會一次,並得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
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
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外部視察小組開會,得於機關內或機關外召開,並得以視訊會議為之。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訂定
第 10 條
外部視察小組委員經法務部遴聘後,首次開會由機關長官召集之,經委員
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主持及召集爾後會議。
外部視察小組每季至少開會一次,並得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
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
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外部視察小組開會,得於機關內或機關外召開,並得以視訊會議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