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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訂定
第 13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