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外界送入予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收容少 年及被管收人財物之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有關外界送入予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 育受處分人、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財物之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