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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七條第四項及羈押法第六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
定之。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訂定
第 1 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七條第四項及羈押法第六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