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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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21 條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看守所以外之矯正機關,有關通訊設備之設置、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辦理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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