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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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20 條
機關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應視身心障礙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之具體需 要及機關之資源,採取適當措施為合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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