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2 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
,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
三、通訊設備:指以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發送、儲存、
傳輸或接收聲音、影像、文字、符號或數據之固定或行動電信設備。
四、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與
收容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五、最近親屬:指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