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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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13 條
機關應視通訊設備之使用目的及行政作業需要,排定接見梯次,必要時得 依實際狀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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