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7:2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12 條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機關得視通訊方式或接見空間限制,調整同時接見之
人數。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