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哺乳室使用須知 9
九、本室開放時間,非哺乳人員及男性不得進入。但有特殊情事者不在此
    限。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