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哺乳室使用須知 8
八、本室開放時間,不得上鎖。使用前應先敲門,無人在內哺(集)乳, 始得進入上鎖使用,離開時應將個人物品攜離並保持整潔。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