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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哺乳室使用須知 7
七、本室冰箱只限存放當日之母乳、吸奶裝置及待用之空瓶,並應標明所
    有人姓名,不得放置其他物品;違者,本分署秘書室有權逕行處理,
    放置人不得異議。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