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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作業要點 2
二、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導小組),由法務部調
    查局綜理秘書業務;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會報(以下簡稱地區會報
    ),由各地區法務部調查局所屬調查處(站)綜理秘書業務。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