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6 04:05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綜合閱覽室使用須知 3
三、本室由本部秘書處負責管理,其管理人員由本部人事處招募志工協助 擔任,負責辦理圖書借閱、登記等手續。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