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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 4 條
前條人員應於出國前七個工作日前向本局申請出國,由本局審酌申請人涉
及國家安全程度、出國事由及計畫行程等據以准駁,並將准駁結果以書面
或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但因情況急迫,得不受出國前七個工作日前提出
申請之限制。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