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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本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下列本局人員於其職掌、業管範圍
或參與之業務涉及國家機密、國家安全之事項者:
一、公務人員。
二、聘用、約僱人員。
三、駐衛警察。
四、駕駛、技工、工友。
五、借調人員。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