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本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下列本局人員於其職掌、業管範圍 或參與之業務涉及國家機密、國家安全之事項者: 一、公務人員。 二、聘用、約僱人員。 三、駐衛警察。 四、駕駛、技工、工友。 五、借調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