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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應行注意事項 7
七、檢察機關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或繼續存在之案件資訊。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7
七、檢察機關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或繼續存在之案件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