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應行注意事項 5
五、檢察機關收受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儘速分案,且全卷密封。
    案件於檢察官聲請羈押或起訴時,聲請案卷應另行函送法院。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5
五、檢察機關收受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儘速分案,並將聲請書狀另行彌
    封單獨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