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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應行注意事項 5
五、檢察機關收受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儘速分案,且全卷密封。
    案件於檢察官聲請羈押或起訴時,聲請案卷應另行函送或以密封袋併
    送法院。惟在併送情形應於送審公文中註記已有被害人聲請獲知刑事
    訴訟資訊之事實,以恪盡通知法院之責。
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5
五、檢察機關收受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儘速分案,且全卷密封。
    案件於檢察官聲請羈押或起訴時,聲請案卷應另行函送法院。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5
五、檢察機關收受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儘速分案,並將聲請書狀另行彌
    封單獨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