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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應行注意事項 4
四、聲請人應填具聲請狀(如附件)向現正偵辦或執行案件之檢察機關聲
    請開啟使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如聲請人非犯罪之被害人
    時,應提供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聲請人誤向前項以外之檢察機關提出聲請者,收受之檢察機關應將聲
    請狀移由應受理之檢察機關,並通知聲請人。
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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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聲請人應填具聲請狀(如附件)向現正偵辦或執行案件之檢察機關聲
    請開啟使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如聲請人非犯罪之被害人
    時,應提供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聲請人誤向前項以外之檢察機關提出聲請者,收受之檢察機關應將聲
    請狀移由應受理之檢察機關,並通知聲請人。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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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聲請人應填具聲請狀(如附件)向現正偵辦案件之檢察機關聲請開啟
    使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如聲請人非犯罪之被害人時,應
    提供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聲請人誤向前項以外之檢察機關提出聲請者,收受之檢察機關應將聲
    請狀移由應受理之檢察機關,並通知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