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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應行注意事項 3
三、犯罪之被害人得聲請檢察機關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
    第九點之案件資訊。但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
    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
    家長、家屬為之。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3
三、犯罪之被害人得聲請檢察機關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
    第九點之案件資訊。但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
    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
    家長、家屬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