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應行注意事項 2
二、適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之案件為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
    、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或其他攸關被害人權益而經檢察官認有
    必要者。但不包括少年刑事案件。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2
二、適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之案件為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
    、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或其他攸關被害人權益而經檢察官認有
    必要者。但不包括少年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