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不動產通訊投標作業參考要點 8
八、通訊投標之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如投標人或代理人
    開標時在場,得當場開啟領回;如投標人或代理人開標時不在場,由
    分署通知前來領取,或依申請匯至投標人之帳戶。
    通訊投標遇有公告停止拍賣之情形,仍應於開標期日後,依前項規定
    退還保證金,投標人不得要求於開標期日前退還保證金。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