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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現在位置:
- 法規內容
- 歷史法條
歷史法條
| 現行條文: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不動產通訊投標作業參考要點 8八、通訊投標之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如投標人或代理人
開標時在場,得當場開啟領回;如投標人或代理人開標時不在場,由
分署通知前來領取,或依申請匯至投標人之帳戶。
通訊投標遇有公告停止拍賣之情形,仍應於開標期日後,依前項規定
退還保證金,投標人不得要求於開標期日前退還保證金。 |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