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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不動產通訊投標作業參考要點 7
七、通訊投標之開標應以公開方式為之,與現場投標並行。通訊投標之投
    標人或其代理人於開標時,得不在場;惟於開標時未到場,喪失補正
    、增價之權利。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