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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不動產通訊投標作業參考要點 6
六、通訊投標信函之領取及投入標匭之程序如下:
(一)拍賣公告所定通訊投標開標日時前之相當時間,由執行人員會同政
      風人員(二類分署為兼辦政風事務之人員)或分署長指定之人,負
      責前往郵局開啟信箱,領取通訊投標信函,並作成紀錄,記載領取
      之時間、地點、件數、到場人員及其他必要事項,所有到場人員均
      應於紀錄上簽名。
(二)前款領取之投標信函,於投入分署所設之標匭前,應由政風人員(
      二類分署為兼辦政風事務之人員)或分署長指定之人妥為保管。在
      開標前任何人均不得予以開拆或以其他方式窺視其內容。
(三)執行人員應於拍賣公告所載投標日時分後,開標日時分前,會同政
      風人員(二類分署為兼辦政風事務之人員)或分署長指定之人,將
      領取之通訊投標信函投入分署所設之標匭內,並於投入前公開表明
      係踐行通訊投標程序。
(四)領取通訊投標信函及投入分署所設標匭之過程,應由政風人員(二
      類分署為兼辦政風事務之人員)或分署長指定之人全程錄音、錄影
      存證。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