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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不動產通訊投標作業參考要點 5
五、通訊投標除法令規定應記載之事項外,應於拍賣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標書、保證金封存袋、標封及其他投標相關文件,得親至分署索
      取或自分署官方網站下載。
(二)投標書最後寄達之時間為開標期日前一日。
(三)投標書應以雙掛號方式寄達分署指定之郵局信箱。投標人以其他郵
      遞方式投標,因之未到達分署所設標匭之風險,由投標人自行承擔
      。
(四)標封應依分署規定格式黏貼,並載明開標日、時及案號。未依規定
      格式黏貼標封並載明開標日、時及投標案號者,投標無效。
(五)投標書未於指定期間或逾期寄達指定之郵局信箱者,投標無效。
(六)投標書寄達後,不得撤回或變更投標之意思表示。其為撤回或變更
      者,撤回或變更不生效力。
(七)原投標書、撤回或變更投標之意思表示在分署領取投標信函時同時
      存在於郵局信箱者,視為投標書寄達後所為之撤回、變更。
(八)遇有公告停止拍賣之情形,仍應於開標期日後,依分署之規定退還
      保證金,投標人不得要求於開標期日前退還保證金。
(九)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於開標時,得不在場;惟於開標時未到場者,喪
      失補正、增價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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