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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不動產通訊投標作業參考要點 4
四、投標人應將願買之標的及願出之價額,填具投標書連同應繳之保證金
    妥為密封,並依分署規定標封之格式載明開標日、時、案號及相關內
    容,再將標封黏貼於信封。信封內應含投標書、保證金封存袋及相關
    證明文件,以雙掛號依拍賣公告所定方式及最後寄達之時間,寄達分
    署指定之郵局信箱。
    投標人以其他郵遞方式投標,因之未到達分署所設標匭之風險,由投
    標人自行承擔。
    投標書寄達後不得撤回或變更投標之意思表示,其為撤回或變更者,
    撤回或變更不生效力。
    原投標書、撤回或變更投標之意思表示在分署開信箱時同時存在於郵
    局信箱者,視為投標書寄達後所為之撤回、變更。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