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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不動產通訊投標作業參考要點 11
十一、分署對於民眾親至分署、以電話或其他方式詢問投標相關事宜時,
      應主動告知通訊投標之方式及便利性,以提高民眾投標之意願。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