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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不動產通訊投標作業參考要點 10
十、通訊投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無效:
(一)未依分署規定格式黏貼標封並載明開標日、時及投標案號者。
(二)投標書未於指定期間或逾期寄達指定之郵局信箱者。
(三)其他符合法規及拍賣公告特別記載投標無效之情形。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