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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 6
六、財團法人所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作業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發現有利益衝突之申報與處理程序。
(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三)交易對象及業務往來對象有不誠信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對於具有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活動,分析並加強防範之處理程序
      。
(五)建立揭弊者保護檢舉制度及相關處理程序。
(六)對違反者採取紀律處分之程序。
    前項第五款之處理程序,應包括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受理、對於檢舉
    人身分及檢舉內容確實保密,及保障檢舉人之權益,不得因檢舉行為
    而受不利措施。
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訂定
6
六、財團法人所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作業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發現有利益衝突之申報與處理程序。
(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三)交易對象及業務往來對象有不誠信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對於具有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活動,分析並加強防範之處理程序
      。
(五)提供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保密檢舉管道及處理程序。
(六)對違反者採取紀律處分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