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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 4
四、財團法人訂定誠信經營規範應包含防範不誠信行為之行為指引、作業
    程序及教育訓練。
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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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團法人訂定誠信經營規範應包含防範不誠信行為之行為指引、作業
    程序及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