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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 2
二、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財團法人符合本部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
    三項所定在法院登記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達一定金額者(以下簡稱
    財團法人),應參照本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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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財團法人符合本部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
    三項所定在法院登記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達一定金額者(以下簡稱
    財團法人),應參照本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