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辦重大兒虐案件通報實施要點 3三、重大兒虐致重傷案件之通報流程:
(一)經宜蘭縣政府社會處及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家防中心
)受理兒虐案件並指派主責社工處理時,主責社工於進行訪視該受
虐兒童或少年等相關流程後,認疑為重大兒虐案件時,應立即通報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婦幼隊、本署婦幼組主任檢察官或指定代理人。
通報後,得會同醫療院所,綜合評估是否啟動檢察官早期介入偵辦
流程。
(二)經綜合評估,認應啟動檢察官早期介入偵辦流程時,由本署婦幼主
任檢察官或指定代理人報請檢察長指定檢察官專責偵辦,進行相關
證據之蒐集與查扣、或為必要之強制處分;亦得會同家防中心、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所列責任通報成員,共同進行
履勘現場等偵查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