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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附設女子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9
九、經奉准延期回監者應定時回報本監,於回監時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一)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交通中斷或急需處理者應有誤點證
      明、車禍事故證明、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相
      關文件。
(二)車輛事故應有警察機關之警察機關處理證明或報案三聯單。
(三)突染疾病需住院醫療或隔離者應有公、私立醫院診所證明書,始為
      有效。
民國 111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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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奉准延期回監者應定時回報本監,於回監時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一)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交通中斷或急需處理者應有「村里
      長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
(二)車輛事故應有警察機關之『事故證明』。
(三)突染疾病需住院醫療或隔離者應有「公、私立醫院證明書」,始為
      有效。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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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奉准延期回監者應定時回報本監,於回監時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一)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交通中斷或急需處理者應有「村里
      長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
(二)車輛事故應有警察機關之『事故證明』。
(三)突染疾病需住院醫療或隔離者應有「公、私立醫院證明書」,始為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