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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附設女子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14
十四、返監報到時,所需攜入之物品應於返家探視前提出申請核准後,始
      可攜帶返監,嚴禁夾帶危險、違法或違禁物品。貴重物品應主動送
      交監獄保管,未交保管一經查獲者,除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九條規
      定處理外,並依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予以懲罰。
民國 111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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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回監報到時,應簡單輕便,所需攜入物品應於返家前提出申請核准
      後,始可攜帶回監,嚴禁夾帶違禁物品。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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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回監報到時,應簡單輕便,所需攜入物品應於返家前提出申請核准後
    ,始可攜帶回監,嚴禁夾帶違禁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