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應持「家屬聯絡簿」供受探視之配偶、親屬或家屬紀錄機關訪查人 員姓名與訪查時間、返家期間之生活情形、到家時間與離家返監日 期及時間,並由家屬簽名蓋章,於返監時交由女監主管審認。
九、應持「家屬聯絡簿」供受探視家屬簽註機關訪查人員姓名與訪查時間 、返家期間之生活情形、到家時間與離家返監日期及時間,並請簽名 蓋章,回監時交由女監主管簽章。
八、應持「家屬聯絡簿」供受探視家屬簽註到家時間與離家返監日期及時 間,並請簽名蓋章,回監時交由女監主管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