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5:4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5
五、受理拾得遺失物後,應造冊登記,註記拾得物品、時間、地點及拾得
    人之身分資料、聯絡方式(如附表一)並拍照存證。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