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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工友考核獎懲要點 7
七、工友之平時考核,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應予以獎勵或懲處,並
    得視其情節,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警告、申誡、記過、記大過。嘉
    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大功一次;申誡三次作為記過
    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平時考核同一年度之獎懲得相互抵
    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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