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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要點 9
九、通訊投標之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如投標人或代理人
    開標時在場,得當場開啟領回;如投標人或代理人開標時不在場,由
    本分署通知前來領取,或依申請匯至投標人的帳戶(附件四)。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