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通訊投標應於拍賣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標書最後寄達之日、時。 (二)投標書應寄達之地址。 (三)標封應依本分署規定格式黏貼,並載明開標日、時及案號。 (四)投標書未於指定期間或逾期寄達指定地址者,投標無效。 (五)投標書寄達後,不得撤回或變更投標之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