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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要點 4
四、通訊投標之方式,依下述事項辦理:
(一)投標人應將願買之標的及願出之價額,填具投標書連同應繳之保證
      金妥為密封,並依本分署規定標封之格式載明相關內容,再將標封
      粘貼於信封。
(二)信封內應含投標書、保證金封存袋及相關證明文件,以雙掛號依拍
      賣公告所定方式及最後寄達日、時,寄達本分署指定之地址。未依
      本分署規定格式黏貼標封並載明開標日時及投標案號者,投標無效
      。
(三)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附件一)、標封(附件二)得自本分署官
      方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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