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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要點 2
二、本分署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通訊投標:
(一)有圍標之虞。
(二)為便利民眾投標,以提高投標意願之必要。
(三)其他本分署認有必要之情形。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