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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要點 10
十、通訊投標人拍定且開標時在場者,除有優先承買權人應另行通知外,
    應不待通知即應於得標後七日繳足全部價金;開標時不在場者,應於
    本分署繳款通知送達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