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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要點 1
一、為辦理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下稱本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作
    業,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六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本
    要點。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