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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執行違規暨解罰考核實施要點 9
九、經司法機關諭令禁止接見、通信之收容人,得於禁見舍房進行違規執
    行及解罰考核。惟經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後,其違規執行或解罰考核
    期間尚未結束者,接續轉入違規房或考核房。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9
九、經司法機關諭令禁止接見、通信之收容人,得於禁見舍房進行違規執
    行及解罰考核。惟經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後,其違規執行或解罰考核
    期間尚未結束者,接續轉入違規房或考核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