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違規執行程序: (一)違規處分應以書面通知收容人後生其效力。 (二)場舍主管依前項書面告知應包含核定之懲罰內容、執行期間、申訴 期限等,並由受處分人簽名捺印確認。令其換上違規服,所攜入衣 物登記後保管,解罰時領回。 (三)實施安全檢查,詳加檢視隨身攜入衣物及其是否有內外傷後,再予 進入舍房。 (四)輔導人員、分監教誨師或科員對違規執行期間收容人,應進行晤談 輔導,並做成紀錄陳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