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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執行違規暨解罰考核實施要點 5
五、違規執行程序:
(一)違規處分應以書面通知收容人後生其效力。
(二)場舍主管依前項書面告知應包含核定之懲罰內容、執行期間、申訴
      期限等,並由受處分人簽名捺印確認。令其換上違規服,所攜入衣
      物登記後保管,解罰時領回。
(三)實施安全檢查,詳加檢視隨身攜入衣物及其是否有內外傷後,再予
      進入舍房。
(四)輔導人員、分監教誨師或科員對違規執行期間收容人,應進行晤談
      輔導,並做成紀錄陳核。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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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規執行程序:
(一)違規處分應以書面通知收容人後生其效力。
(二)場舍主管依前項書面告知應包含核定之懲罰內容、執行期間、申訴
      期限等,並由受處分人簽名捺印確認。令其換上違規服,所攜入衣
      物登記後保管,解罰時領回。
(三)實施安全檢查,詳加檢視隨身攜入衣物及其是否有內外傷後,再予
      進入舍房。
(四)輔導人員、分監教誨師或科員對違規執行期間收容人,應進行晤談
      輔導,並做成紀錄陳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