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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執行違規暨解罰考核實施要點 4
四、收容人違規之處置分為違規執行期及解罰考核期二階段。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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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容人違規之處置分為違規執行期及解罰考核期二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