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執行違規暨解罰考核實施要點 4
四、收容人違規之處置分為違規執行期及解罰考核期二階段。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4
四、收容人違規之處置分為違規執行期及解罰考核期二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