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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執行違規暨解罰考核實施要點 10
十、違規執行、解罰考核期間因借提出所或因病收容於病舍或住院,暫停
    執行或考核者,俟其暫停原因消滅後再行接續。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10
十、違規執行、解罰考核期間因借提出所或因病收容於病舍或住院,暫停
    執行或考核者,俟其暫停原因消滅後再行接續。